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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法】“有温度的执法”符合法治精神

 2019/03/22/ 11:24 来源:每日甘肃网-甘肃日报 李英锋

【看法】“有温度的执法”符合法治精神

  李英锋

  近日,上海市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应急管理局三部门联合出台了《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据此,市场主体发生符合规定情形的34项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将免予行政处罚,涉及市场监管、消防等多个行政执法领域。(据中国新闻网)

  媒体给这份“免罚清单”贴上了“有温度的执法”的标签。或许,“温度”一词很容易让人想到“法不容情”。但实际上,“免罚清单”体现了对法律的准确理解、把握和贯彻,更符合法治本意,并非无原则的宽容,并非为了营造营商环境而牺牲执法监管职责。

  其实,法律本身就自带温度。温度计有上下测量极值,法律也有上下适用的框量。对于一些轻微违法行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行为,法律的态度就是宽容、教育、纠正,就是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免罚。比如,《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等十三种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显然,这些针对轻微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登记”等规定,都是法律“有温度”的一面,都为“有温度的执法”提供了依据。

  上海市的“免罚清单”除了体现“有温度的执法”,还对食品安全、消防等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行为遵循了审慎原则,对涉及食品安全领域的4项免罚事项明确要求仅首次违法、及时改正,而且未造成后果,方可不予处罚;涉及消防领域的所有免罚事项均要求情节轻微,当场整改或者当场恢复原状,而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这样,既体现了“有温度的执法”,也守住了食品、消防等安全底线。

  执法监管不能一味从严为罚而罚,从而忽略了轻微情节以及对应的轻罚免罚程序。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是一种法律义务,符合责罚一致的原则。有了“免罚清单”,可以有效解决执法者不愿免罚、不会免罚、不敢免罚的问题,从根本上破除“罚款经济”,最终促进精准执法。现实中,很多创业者尤其是初期创业者,因为种种原因偶尔发生轻微违法行为,主观恶性不大,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如果从严进行处罚,不仅会增加负担,也会影响创业信心,甚至会打乱创业节奏。监管部门用责令改正、限期登记、警告教育等手段,同样也能规范经营行为,修复或维护社会关系。如此,既有利于鼓励创业和营商,也有利于提高执法效率,并起到更好的执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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