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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法断罪、罚当其罪”中的法律智慧

 2022/04/13/ 15:42 来源:学习时报

“援法断罪、罚当其罪”中的法律智慧

王琦

  我国法制文明的历史源远流长。经过长期发展演进,中华法系成为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法律体系,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传承和弘扬。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到了我国古代法律文明中具有代表性的几项内容:“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这里提到的“援法断罪、罚当其罪”,既是中华法制文明中的精华,而且其中的精神内核被传承下来,对我国今天的刑法实践,仍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援法断罪与现代刑法中的“罪刑法定”有类似含义。罪刑法定是现代法治精神的基本体现,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也就是说,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有哪些刑罚制度,具体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法定刑是什么等,均事先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基于这一原则,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得到应有惩罚。这一原则的核心内涵与我国古代的援法断罪原则十分类似。援法断罪,是指判断罪行的有无、轻重及对罪行的处罚应当依照法律进行。罪刑法定以成文法为依托,法律的成文化是援法断罪的前提。早在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就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王权的大鼎上,并公布于众,令国民周知,使得援法断罪“有法所依”。

  罪刑法定还要求,一旦法律已经定成,就应当依照法律司法。“有法必依”的理念在我国甚至可以追溯到传说中的五帝时代,据《尚书·舜典》记载:“慎徽五典,五典克从”,即舜能够依照刑法对违法行为裁判。《秦律》严格规定了司法官的司法责任,如设置了“失刑罪”“不直罪”“纵囚罪”等,敦促司法官援法断罪,违者追究刑事责任。晋律、北周律、北魏律将“决狱科罪,皆准律文”写入法典。《晋书·刑法志》规定:“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法轨既定则行之,行之信如四时,执之坚如金石”。《唐律疏议·断狱律》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唐律疏议·职制律》规定:“诸称律、令、式,不便于事者,皆须申尚书省议定奏闻;若不申议,辄奏改行者,徒二年。”自唐以后至清代,各朝无不以唐朝的上述制度为范本,对其予以完善和补充,从而形成了中国古代具有本土特色的援法断罪制度。

  更难能可贵的是,禁止溯及既往的精神也早就出现在中国古代法治思想中。禁止溯及既往是罪刑法定的衍生原则,是指不能依据事后制定的法律处罚之前的行为。因为人们在行为当时不可能预测到之后的立法规定,进而不可能预测到自己的行为是被法律禁止的,如果允许溯及既往,把行为时无明文规定的行为认定为犯罪,就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但是,如果旧法认为某种行为是犯罪而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旧法对某种行为处罚较重而新法处罚较轻时,仍旧按照旧法定罪处罚,也会对行为人造成不利。因此,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春秋时期的《管子·法法》说:“令未布而罚及之,则是上妄诛也。”这一内容已经体现出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精神。隋朝明令司法官在断狱时具写律文,保证了依法定罪量刑。同时,当事人也可以根据律文来验证司法官执法是否公正无私,从而决定是否上诉高一级的司法机关。《唐律疏议·断狱律》规定“犯罪未断决,逢格改者,格重,听依犯时;格轻,听从轻法”,更是“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直接体现。

  罚当其罪与现代刑法的“罪刑相适应”一脉相承。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被判处多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均衡。这是法律公平的要求,也是正确适用法律的标志。能否赏罚得当关乎人心向背,因而刑事立法与司法中对罚当其罪一向尤为关注。

  西周崇尚明德慎罚,而慎罚的核心思想就是刑罚不轻不重、不偏不倚。《尚书·立政》记载了周公对太史的诫勉:“司寇苏公式敬尔由狱,以长我王国。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所谓“以列用中罚”,就是罚当其罪,既不偏重,也不偏轻。周公要求对犯罪人根据故意和过失、惯犯和偶犯、认罪态度等情节区分对待。这和现代罪刑相适应原则既注重刑罚与犯罪行为相适应,又注重刑罚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个人情况相适应是一脉相承的。

  在春秋战国时期,《墨子·尚同中》中“赏当贤,罚当暴,不杀不辜,不失有罪”,《荀子·君子》中“刑当罪则威,不当罪则侮”,《荀子·正论》中“罪至重而刑至轻,庸人不知恶矣,乱莫大焉”等记载都明确表明罪刑相适应的思想内核。汉朝也非常强调罪刑相适应,汉文帝时期的大臣晁错指出“法正则民悫,罪当则民从”,汉景帝指出“罪大者罚重,罪小者罚轻”。

  尽管受制于当时的时代背景,无论是援法断罪,还是罚当其罪,都不可能贯彻得彻底,但这些相关规定,客观上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凝聚着古人治国理政的成功经验和法律智慧,是一笔宝贵的思想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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