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斩断“征信修复”的“灰色生意链”

 2022/01/12/ 11:24 来源:每日甘肃网-丝路话语 戴先任

  戴先任

  在大数据时代,一部分机构或个人在商业利益驱使下,利用银行与征信报告主体的信息差,混淆征信异议、信用修复概念,以“征信洗白”“征信修复”为噱头,形成一条集征信修复培训、加盟代理、个人信息售卖于一体的灰色产业链。(1月10日《法治日报》)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当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这些征信公司声称能够进行“征信洗白”“征信修复”,正是以此为借口。可要看到,《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征信异议与征信修复有很大区别。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等规定,无论是征信机构还是商业银行等信息提供者,都有如实报送信用信息的义务,无权随便更改、删除征信报告上展示无误的不良信息。所以,《征信业管理条例》提到的征信异议,是一种“改正错误”的纠错机制,与“失信后”为重塑信用而进行的征信修复有本质区别。

  一些征信公司打出“征信洗白”“征信修复”的广告,就已然涉嫌虚假宣传。如果征信公司具备相应资质,操作也合法合规,他们帮助客户进行征信异议,也并无不可。但一些公司进行“征信修复”,实则暗藏诈骗陷阱,问题丛生。比如有的征信修复公司通过非法手段,如通过伪造银行流水、篡改资料信息、编造不可抗力事件等理由进行违法申诉,或与银行内部人员串通,进行假的异议,这些做法就属于违法行为。有的骗子打着征信修复公司的幌子进行网络诈骗,收到客户的钱以后就跑了。

  “征信修复”在一些互联网平台上形成了“灰色生意链”。不仅可能存在违法申诉的问题,还可能衍生非法反催收、“老赖培训班”等问题。这样的“征信修复”实则就是“征信破坏”“信用破坏”,亟需予以遏制。

  别让信用社会遭到“征信修复”灰产破坏。于此,网络平台要能尽好管理责任,对平台账户加强管理,对违规账户采取删除作品、限时封禁、永久封禁等措施惩治。另外,通过形成各方合力,铲除滋生“征信修复”等黑灰产的土壤,对信用社会和法治社会建设都将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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