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从我国国情出发,创造性地提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深刻揭示了中国人权事业不断发展进步的真谛与奥秘。198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认为,发展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其核心是人人“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乡村振兴作为国家推动城乡协调发展、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战略,本质上就是通过系统性的资源投入、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打破农村发展的结构性约束,让农民平等享有发展机会、提升发展能力、共享发展成果,最终实现农民农村的全面发展。
以“机会平等”为前提,破解农民农村发展权的结构性约束。发展权的首要内涵是“机会平等”,即每个群体都应获得平等参与发展进程的条件。长期以来,城乡二元结构导致农村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资源配置等方面存在明显短板,农民的发展机会受到各种限制。例如,偏远农村的道路、水利、网络等基础设施薄弱,制约了产业发展和要素流动;农村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不足,限制了农民的人力资本积累;土地、金融等资源向城市倾斜,农村发展缺乏要素支撑。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就是通过“补短板”打破这些约束:推进农村基础设施提档升级,让农村具备承接产业发展、融入市场循环的基础条件;推动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让农民在家门口享受优质教育、医疗资源,减少“因教致贫”“因病返贫”的风险;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让土地、劳动力、数据等资源在城乡间有序流动,为农村发展注入活力。这些举措的本质,是消除城乡发展机会的不平等,让农民和农村获得与城市同等的发展“入场券”,从根本上保障其发展权的起点公平。
以“能力提升”为核心,夯实农民农村发展权的内在基础。发展权不仅是获得机会,更重要的是具备把握机会的能力。农民是乡村振兴的主体,其发展能力的强弱直接决定农村发展的质量。乡村振兴绝非简单的硬件改造,更注重通过文化、人才、组织等方面的振兴赋能农民、激活农村内生动力,提升其自我发展能力,这是发展权中“能力建设”的核心要求。一方面,通过产业振兴增强农村的经济发展能力。无论是发展特色种养、农产品加工、乡村旅游等产业,还是推动农村电商、数字农业等新业态,本质上都是为农民创造“家门口的就业岗”,修建“产业链上的增收路”,让农民在产业发展中提升生产经营能力、市场参与能力。另一方面,通过人力资本投入提升农民的个体发展能力。开展技能培训、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帮助农民掌握现代农业技术和非农就业技能;加强农村教育、文化建设,提升农民的科学文化素养和文明素养,让农民从“体力型劳动者”向“技能型、知识型主体”转变。这种能力的提升,使农民从发展的“被动接受者”变为“主动参与者”,真正成为自身发展权的实现主体。
以“成果共享”为目标,保障农民农村发展权的全面实现。发展权的终极指向是“成果共享”,即发展成果应公平惠及所有群体,尤其是弱势群体。乡村振兴的落脚点是让农民在发展中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不仅包括物质生活的改善,更包括社会尊严、文化认同、生态福祉等全方位的提升,这正是发展权“全面性”的体现。在物质层面,通过产业增收、财产权改革(如土地流转收益、集体分红)等,直接提高农民收入水平,改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在社会层面,通过完善农村养老、医疗、低保等社会保障体系,减少农民的发展风险,让农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解除后顾之忧。在文化层面,通过保护乡村文脉、传承非遗、建设乡村文化设施,让农民在现代化进程中守住文化根脉,增强文化自信和身份认同。在生态层面,推进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修复,让农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使农民享有优质生态产品的发展权。这些成果的共享,本质上是让农民平等参与并享受国家发展红利,避免在现代化进程中被“边缘化”,实现发展权的“结果公平”。
以“主体地位”为原则,彰显农民农村发展权的价值内核。发展权的核心是“人的主体性”,即发展应尊重个体和群体的意愿,由其自主参与、自主决策。乡村振兴不是“自上而下的施舍”,而是“农民主导的共建共享”,其本质是通过赋权农民,让他们成为乡村发展的决策者、参与者和受益者,这是发展权“主体性”的根本要求。乡村振兴强调“问需于民、问计于民、问效于民”,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各项政策举措精准落地、取得实效。通过完善村民自治、培育农民合作社等组织,提升农民在乡村治理中的参与度和话语权,让农民对自己的家园有“说了算”的权利。鼓励农民以投工投劳、土地入股、资金参与等方式投身乡村建设,在付出中获得回报,在参与中增强责任感。这种对农民主体地位的尊重,打破了传统发展模式中农村的“被动接受者”角色,让农民真正成为发展权的主人,实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总之,乡村振兴的每一项举措——无论是基础设施改善、产业培育,还是公共服务均等化、治理能力提升,最终都是让农民农村获得平等的发展机会、充足的发展能力、公平的发展成果和自主的发展权利。这也体现了发展权的完整内涵,即发展不仅是经济收入的增长,更是生活质量的提升、社会尊严的保障、文化认同的强化和主体地位的彰显。因此,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质,就是通过系统性的制度安排和实践行动,全面实现农民农村的发展权,让农村在现代化进程中不再“掉队”,让农民在共同富裕道路上不再“缺席”。
(执笔:陈玉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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